文章信息
基金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194100038)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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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江,管理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农产品贸易、种业经济、数字贸易等研究,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等国家和省部级项目多项。近年来出版专著2部、参与撰写著作5部。在《China Agricultural Economic Review》《国际贸易问题》《国际经贸探索》《中国农村经济》《中国农村观察》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获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著作类)、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广东省农村经济学会优秀农经论文一等奖等。
陈龙江(1977—),男,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国际贸易,E-mail:ljchen@gdufs.edu.cn.
文章历史
- 收稿日期:2022-11-14
2. 农业农村部华南都市农业重点实验室,广东 广州 510640
2. Key Laboratory of Urban Agriculture in South China,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Guangzhou 510640, China
【研究意义】2022年1月,东盟十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和中国共15国签署的RCEP正式生效,全球人口最多、贸易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设立。RCEP的建立预计对中国的贸易、GDP、社会福利、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等产生积极影响[1-6],但对中国不同区域和不同产业部门的影响不同:多数农业部门将受益于贸易自由化,劳动密集型产业如轻工业部门、纺织服装部门、木材制造业及造纸业等将受益颇多[2]。对中国而言,RCEP的生效更具重要意义,因为RCEP间接构建了中国和日本之间的首个自由贸易协定。日本是中国最大的农产品出口目的国,而RCEP在农产品关税减让、农业服务贸易和农业投资等方面均作出优惠安排,在农业问题这一全球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的难点焦点问题上取得突破。在此背景下,RCEP生效对中国农产品贸易和农业的影响值得特别关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广州、深圳、珠海、江门、惠州、肇庆、中山、东莞、佛山)(以下简称“大湾区内地九市”)是广东重要的农产品出口地,近年对RCEP国家的农产品出口呈现不断增长的发展趋势,2019—2021年,对RCEP的出口额从15.94亿美元增加到19.70亿美元,占9市农产品总出口的比重也从2019年的20.99%增长至2021年的23.53%。在RCEP生效的大背景下,深入研究RCEP对大湾区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并揭示相应的政策启示具有重要意义。
【前人研究进展】RCEP与中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的关系受到部分学者的关注,但已有研究更多关注中国与RCEP成员国的农产品贸易结构、竞争互补关系、影响因素、贸易效率和贸易潜力等[7-12],而对于RCEP对中国农产品贸易和农业影响的实证评估研究较少,代表性研究如刘艺卓等[13],薛坤等[14],朱浩等[15]和钱静斐等[16],采用GTAP或CGE模型模拟评估RCEP关税削减对中国农产品贸易和农业的影响,总体认为RCEP的建立存在贸易创造效应,将增加中国大多数农产品的进出口规模,但不同类别农产品影响存在较大差异,中国与RCEP国家的农产品贸易具有弱竞争性,RCEP实施不会冲击中国农产品市场;城镇居民将从农产品关税下降中获益,由于面临产业竞争,农村居民社会福利将略有下降。
【本研究切入点】已有研究主要从国家层面评估RCEP签署生效对中国宏观经济的影响,但对于农产品贸易和农业产业的影响研究较少,极少关注和系统实证评估RCEP对于地方农产品贸易和农业的影响,而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国家战略探讨RCEP对大湾区农产品贸易的影响研究则极为少见。在研究方法上,已有研究主要采用GTAP等全球宏观分析模型进行模拟评估,难以应用于分析RCEP对国内地方贸易的影响。【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基于此,本文在统计分析大湾区内地九市农产品对RCEP国家出口现状基础上,总结解析RCEP协定涉农产品的贸易优惠安排,重点从关税减让角度,基于RCEP协定优惠税率与协定生效前的2021年有效关税税率的差异比较,采用Fontagné等[17]估算的关税弹性,从关税弹性视角切入,实证测算RCEP关税减让对大湾区农产品出口RCEP其他成员的影响,并揭示相应的政策含义,以更好抓住RCEP的机会,扩大大湾区内地九市农产品出口。
1 大湾区对RCEP国家农产品出口现状 1.1 大湾区对RCEP国家农产品出口增长态势1.1.1 总体出口态势 参考中国大农业统计口径,基于海关编码,本文农产品出口涉及WTO谈判口径农产品(HS海关编码第01-24章)、WTO口径其他农产品(290543、290544、3301、3501-3505、380910、382360、382460、4101-4103、4301、5001-5003、5101-5103、5201-5203、5301、5302)、林产品(第44-45章)和天然或养殖珍珠(7101)四大类别(具体编码条文在海关总署网站“互联网+海关”栏目中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查询)。2019—2021年,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对RCEP国家的农产品出口呈现不断增长的发展趋势。从图 1可以看出,出口额从15.94亿美元增加到19.70亿美元,2022年前7个月出口额已超过2019年全年水平。对RCEP成员国出口占总出口的比重亦同步上升,从2019年的20.99%增长至2021年的23.53%。
1.1.2 大湾区内地九市出口增长态势 如表 1所示,2019—2021年,除广州、肇庆部分年份出口额有所下降外,其他地市均呈上升态势。随着RCEP生效落地,2022年1-7月,9市向RCEP国家的出口额均相对增长,部分地市甚至超过之前年度,如东莞、佛山、深圳等。东莞2022年前7个月出口额达到1.27亿美元,高于2019、2020年,反映出RCEP的落地推进大湾区农产品出口。9市RCEP国家农产品出口占比较前几年进一步上升,佛山、江门和中山等市2022年前7个月的出口额占比均超过前3年的比重。
1.2 大湾区农产品对RCEP出口国别
1.2.1 大湾区农产品出口国别 2021年大湾区向RCEP国家出口农产品总值近20亿美元。其中,进口额最大的是与中国首次签订自贸协定的日本,日本全年从大湾区进口农产品4.57亿美元(图 2),占RCEP国家从大湾区进口总额的23.19%,远超其他RCEP成员国。此外,越南、马来西亚和泰国进口额占比较高,分别达到16.12%、13.14%和10.16%。而老挝和文莱两国进口占比均在0.5%以下,远低于其他成员国。
1.2.2 各地市出口国别 2021年,大湾区内地九市农产品出口RCEP国家按出口额排名前3位的依次为深圳(7.32亿美元)、广州(3.90亿美元)和佛山(2.79亿美元)。其中,深圳2021年出口到RCEP国家农产品金额超过7亿美元,占9市出口总额的1/3以上,远超其他8市,其中马来西亚、日本和泰国等从深圳的进口额均超过珠海、肇庆、惠州和中山全年农产品出口额。惠州、肇庆和珠海对RCEP出口额相对较低,分别为0.31亿、0.36亿和0.74亿美元(表 2)。
1.3 大湾区对RCEP国家出口农产品结构
2021年大湾区对RCEP成员国出口的农产品总值为19.71亿美元,其中出口最多的为WTO谈判口径农产品,出口额高达15.77亿美元,占农产品出口总额的80%左右;其次是林产品,出口额为3.53亿美元,占比约18%;而WTO口径其他农产品和天然或养殖珍珠的出口比较少,占比不到2%,尤其是天然或养殖珍珠。
在大湾区出口的WTO谈判口径农产品类别中,出口额居前的主要产品部门为07章、08章、16章、17章、21章和23章农产品,即2021年大湾区向RCEP国家出口的农产品以食用果蔬、坚果、肉鱼等水产品、饮料等为主,出口额均超过1亿美元。其中08章(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的出口额最多,达近2亿美元,占大湾区出口总额的9.9%左右,表明该章产品为大湾区出口RCEP国家最重要的农产品类别。其次是16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制品)农产品,出口额为1.7亿美元左右,约占8.5%。而01章、02章、04章、10章、14章和18章农产品出口较少,基本不足1 000万美元,其中2021年10章(谷物类)农产品的出口额只有101美元。
此外,在林产品类别出口中,大湾区2021年出口的主要是44章(木及木制品、木炭),出口额为3.52亿美元,约占林产品出口总值的99%,占所有农产品出口总值的17.9%。而45章软木及软木制品的出口额只有90.20万美元,占比不足1%。
2 RCEP协定涉农产品优惠安排RCEP谈判中针对农产品的贸易优惠安排是谈判的重点之一。RCEP生效的协定文本共包括20个章节,与农业相关的章节主要涵盖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投资、服务贸易等部分。主要涉农优惠安排包括以下五方面。
2.1 大幅度降低农产品关税关税减让安排是RCEP协定中重要规则之一,即成员国之间互相给予关税优惠。RCEP的关税减让承诺分为“统一减让”“国别减让”两种方式,其中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和缅甸采取“统一减让”的方式,即对所有缔约国适用同种减税安排,而中国、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越南和菲律宾采取“国别减让”的方式,即对不同缔约国适用不同的减税安排。此外,RCEP降税主要分为4种模式: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过渡期降为零、部分降税、不参与关税减让的例外产品。
根据RCEP协议附件中的关税承诺,各成员国最终可以实现零关税的农产品比例总体达到90%以上。特别是RCEP间接实现了中国与日本首次建立自贸关系,中日双方都给出了较高的优惠安排,农产品关税也将大幅度下调。如表 3所示,中国对东盟各国、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税目自由化水平均在92%左右,分别为92.8%、88.2%、91.5%和92.0%。东盟多数国家实现90%以上的农产品零关税,仅老挝、缅甸的零关税比率较低,分别为61.3%、65.0%,日本和韩国农产品零关税占比也基本超过50%。总体而言,RCEP各成员国间农产品税目自由化水平处于较高水平。
2.2 进一步提高农业服务贸易开放水平
RCEP协议中,各成员国均在服务贸易方面做出了较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实现了农业服务贸易领域的新突破,开放政策的透明度大幅提高,开放水平达到15个成员国各自自贸协定的最高标准。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7个成员国实行负面清单方式承诺,中国等其他8个成员国则采取正面清单承诺,但将在该协定生效后的6年间转变为负面清单。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相比,马来西亚新增兽医服务开放,允许外资以合资公司形式提供兽医服务;印度尼西亚开放了与农林牧渔业相关的服务业,仅在园艺、禽类养殖等领域保留限制[18]。
2.3 大幅降低农业投资领域的限制各国在RCEP农业投资方面做出突破性承诺,各成员国在农业投资领域均采取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提升了涉农行业的投资开放程度和政策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农业投资领域开放水平。与中国对外签订的其他双边自贸协定相比,RCEP的投资规则具有更高的自由度,在投资章节的准入禁止政策、优惠政策、高级人员管理政策、投资便利化政策、征收与补偿政策方面进行了更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规定[19]。
2.4 进一步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是RCEP的重要内容,对农产品特别是生鲜农产品贸易具有重要影响。关于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RCEP要求采用抵达前处理、装运前检验、预裁定、信息技术运用等更高效的管理方式,且尽量在商品货物送达的48 h内放行,简化产品在海关通关的手续,提高货物的流通效率[19]。与此同时,对于一些快运货物和容易腐烂的货物等,RCEP要求尽可能在货物送达6 h内快速通关,大大降低商品在海关的逗留时间,缩短跨境商品的物流周期,预计极大提高RCEP成员国之间果蔬、易腐货物和生鲜产品等通关速度,提升农产品贸易数量和品质,使原来因通关时间长难以贸易的农产品预计实现可贸易。
2.5 实行区域内原产地累积规则随着全球范围内产业链的发展,一件产品往往是全球范围内多个国家共同加工完成,全球范围内的产业链分工使产品按单一原产地规则享受关税优惠的难度加大。RCEP协定在原产地规则的章节中明确提出实施区域内原产地累积原则。这一规则表明一件产品的原产地价值可以在15个成员国组成的区域内累积,厂商只要在RCEP区域内采购的比例达到40%,该产品就可被视为区域内原产,从而降低企业适用RCEP优惠税率的门槛,使更多产品可以享受关税减免,降低贸易成本促进区域内的产品贸易。与此同时,这一规则也促进区域内成员国中间产品的生产,并进一步推动全球价值链的区域化,促进区域内产业链的进一步融合发展。
3 RCEP对大湾区农产品出口的影响测算 3.1 测算方法与数据来源由于RCEP对贸易的影响来源于关税减让,本文基于关税减让测算RCEP对大湾区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关税变动影响可变贸易成本,我们从贸易弹性,更准确而言从关税弹性的视角来测算RCEP的关税减让对于双边贸易额的影响。但如何准确测算关税弹性特别是产品层面的关税弹性是个难题。已有研究更多估计包括关税在内的贸易成本变动的贸易弹性,但即使将估计结果的比较限制为控制多边阻力项的引力估计,已有研究的估计结果也存在很大差异,如Head等[19]对32篇论文435个弹性比较分析得出,贸易弹性的中位数是5.03,标准差为9.3。原因可能与测算方法和数据有关,有关贸易成本和价格的数据可用性限制了先前对产品层面贸易弹性的估计[17],如Goldberg等[20-22]提出的,基于实际贸易政策变化的贸易弹性估计很少。
基于关税和贸易弹性估算的不足,Fontagné等[17]通过构建一个新的贸易成本数据集部分填补这一空白,估计获得了产品级的贸易弹性。该研究通过考虑2001—2016年152个进口国和189个出口国在双边和产品层面(HS6)的(优惠或最惠国)适用关税和进口流量范围,在产品层面提供了一组理论一致的贸易弹性估计,计算产品级(HS6)和部门级(HS4)的关税弹性和贸易弹性。
基于此,我们采用Fontagné等[17]提供的关税弹性估算RCEP其他成员对华关税减让对大湾区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值得说明的是:(1)本文采用以上关税弹性方法估算时,未考虑其他影响大湾区对RCEP成员国出口因素变动的效应,估算的对农产品出口影响仅表明关税这一因素变动的效应;(2)理论上,要完全精确测算RCEP其他成员国对中国关税减让对大湾区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应该采用各成员国从大湾区进口的各类农产品的关税弹性数据,但目前关于关税弹性的已有成果表明,尚难以在单个进口国单个来源地的产品层面测算产品级关税弹性;(3)Fontagné等[17]是基于国家双边层面的估计,其“估计的弹性可用于计算由于签署优惠贸易协定(PTA)而导致的优惠适用关税降低后的预计进口增长[17]”。该研究以美国-智利自贸协定关税削减为例,采用估计的产品贸易弹性预测的贸易流量与美国和智利之间观察到的实际进口相匹配,证实了估计的准确性及其将估算的关税弹性数据用于测算关税削减的双边贸易效应的合理性。以上表明,本文采用其弹性数据测算RCEP各国关税削减对于大湾区出口的影响具有合理性。
为了与我们获取的农产品出口数据相匹配,我们采用部门级(HS4)的关税弹性进行估计。具体估计步骤为先比较计算RCEP协定优惠关税与现行有效关税的关税变动率,再乘以相应的关税弹性,从而得到关税减让的农产品出口影响。
采用的数据来源与测算说明如下:(1)关税税率基于HS 4位编码测算,我们根据RCEP协定附件的各国承诺税率和由International Trade Centre(ITC) Market Access Map提供的2021年关税税率,采用2021年各国自中国进口各编码产品的进口额为权重,分层加权计算。其中各国承诺税率中的非从价关税采用WTO、UNCTAD和ITC提供的测算方法[22]计算,转换为从价税率;(2)测算税率差异时,仅计算RCEP生效后第1~5年内关税发生变化的农产品部门(4位编码),未纳入承诺关税与现行税率无变化或不纳入关税减让的例外产品、现行关税为零关税的产品等;(3)2021年各国自中国进口数据来源于UNCOMTRADE,大湾区内地9市农产品出口数据来源于广东海关。
3.2 RCEP协定优惠税率与2021年有效税率比较3.2.1 日本 在RCEP签署之前,中国已与东盟、韩国、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签署过相关的自由贸易协定,而中国和日本之间未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双边贸易关税以WTO最惠国待遇为基准,RCEP是中国首次与日本达成双边的关税减让安排,关税减让安排预计对中日贸易关系具有重要影响。
2022年RCEP的落地给大湾区农产品对日出口带来较大的税收优惠,其中约16%的出口农产品将实现零关税,如HS4位编码为0604、0814、4404、4405的产品,也有23.93%农产品(0511、0813、1211、2208、3301、3504、4407)的关税,未来5年将实现超过60%的降幅,其中13.68%的农产品如4407等将实现90%的降税。此外,由于RCEP降税以2014年税率为基准,也出现了小部分农产品如1806、2205、2206、2309等第一年的承诺税率比2021年实际有效税率高,显然RCEP协定降税对这些农产品出口面临的关税实质上并无影响。
3.2.2 东盟国家 (1)菲律宾。在RCEP签署前,中国已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因此菲律宾很多产品已经实现零关税或优惠税率。从2021年大湾区出口到菲律宾农产品来看,2021年已实施零税率的农产品(HS4位编码)共计24个,RCEP生效后,2004产品在第一年即降为零关税,0703、0704和2309农产品的关税税率在未来5年均有下降,其中2309税率下降幅度较大(37.51%)。此外,包括0709、0904、0910、1108和1602在内的5类农产品的RCEP协定税率高于现行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这种情况下,出口商不会采用更高税率的RCEP协定税率出口,意味着RCEP生效带来的关税减让对这些产品的出口无实质影响。
(2)泰国。泰国一直是大湾区农产品出口的重要贸易伙伴。大湾区出口到泰国的农产品种类众多,但其中大多数农产品在RCEP生效前已实现零关税,未实现零关税的农产品仅10种,其中在RCEP协定下仅1209农产品真正实现降税,0712在协定生效第五年略微降税,其他8种农产品的协定税率均高于2021年关税水平。
(3)文莱。2021年的出口数据显示,文莱从大湾区进口的农产品仅有8种,其中7种在RCEP签署前已实现0关税,未实施零关税的2106农产品在RCEP协定中大幅下调税率水平,在协定生效的第一年即从70.83%大幅下降为19.07%,且在未来5年一直维持73.08%的降税幅度。
(4)印度尼西亚。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已实现许多农产品零关税,在RCEP协定下,有8种农产品(0901、3824、4410、4411、4412、4415、5101、5203)于协定生效第1年即实现零关税。但也有3种农产品(1006、2103和2403)在协定生效5年内的协定税率高于现行税率水平,此外,其他5种农产品(2106、2401、4414、4416和4417)均实现不同程度水平的降税。
(5)越南。越南从大湾区进口的农产品种类丰富,其中69种农产品在RCEP生效前已实现零关税,0902、1602、1704和2208等其他非零关税产品在RCEP生效后并未大幅降税,税率反而大幅高于原有税率水平。
(6)缅甸。在对缅甸出口的78种农产品中有46种的现行有效关税已降为0。其他农产品中,7种在RCEP减税安排中第一年降税的税率低于现行有效税率,1001、1212两种农产品在RCEP协定生效第一年降为零关税。其他25种产品的RCEP关税高于现行关税水平,虽也在逐年下降,但大部分产品的关税直到第五年依旧高于现行有效税率,仅0402、1101两种农产品在第五年的关税下降至低于现行关税水平。
(7)马来西亚。在对马来西亚出口的48种农产品中,39种的现行有效关税为0。其他9种农产品中,只有6种农产品的RCEP协定优惠关税低于现行有效关税,其中1516、1803、1805和3823农产品出口关税降为0。0810、1517、4412等其他3种农产品5年内的RCEP协定税率则高于现行有效关税。
(8)老挝。在对老挝出口的102种农产品中,94种现行有效关税为0。而其他8种农产品的RCEP协定关税均高于现行关税水平,仅2201农产品关税在协定生效第五年略有下降,但仍大大高于现行有效关税税率。可见,关税优惠基本不会对出口老挝产生实质影响。
(9)柬埔寨。2021年出口柬埔寨的农产品中,98种现行有效关税为0。仅2401农产品的关税自协定生效第一年降至低于现行关税水平。而在RCEP协定生效第一年协定税率高于现行关税水平的21种农产品中,仅2106农产品在协定生效第2年时的优惠关税低于现行水平,其他农产品5年内税率均未降至现行关税水平以下。表明,RCEP关税减让在五年内仅可能对2401、2106两类农产品出口柬埔寨产生实质影响。
(10)新加坡。在RCEP协定下,新加坡承诺给予所有产品零关税,但由于RCEP签署生效前,已与中国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绝大部分产品进口已实现零关税,因此RCEP生效并未对大湾区农产品出口新加坡产生实质影响。
3.2.3 韩国 虽然中国已与韩国建立了自由贸易区,但在RCEP协定下,中国对韩国农产品出口面临的关税税率变动较大。对韩国出口的143种农产品中,仅有14种的现行有效关税为0。在非零关税农产品中,113种农产品在RCEP协定生效第1年的优惠关税高于现行关税水平,其中47种在第五年关税有所下降,但大部分降税幅度很小,税率略低于现行关税水平。在RCEP协定下,韩国没有新增将关税降为零的农产品,但协定生效第一年即降税至现行关税水平以下的16种产品中,大部分农产品降税幅度较大,如0714、0813、1102、1302、1806、1901、2106、2308、3301和3505等,这些农产品出口短期内将会较大受益于RCEP带来的关税减让。
3.2.4 澳大利亚与新西兰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均与中国建立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两国均在绝大部分产品进口上实现了零关税。在RCEP协定下,两国均作出比双边自贸协定开放度更低的优惠税率安排,关税减让承诺表明,在RCEP生效5年内,两国分别有30、71种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高于现行的零关税。就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而言,中国农产品出口商将会继续采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来出口产品,享受相应的零关税待遇。从关税减让角度而言,RCEP不会对大湾区向两国的农产品出口产生实质影响。
3.3 RCEP关税减让对大湾区农产品出口的影响测算本文基于关税弹性在HS海关4位编码层次上测算关税减让的影响。值得说明的是:本文仅测算了RCEP协定关税低于现行关税从而对出口产品预计产生的影响,对于关税无变化或甚至高于现行关税,由于不会产生影响,故未纳入测算;对于存在实质降税的产品类别,若大湾区2021年未出口该类产品,虽然降税预计有助于该类产品出口,但由于本文采用方法所限,无法测算税率减让对该产品的影响,因此亦未在表中列出;本文测算基于其他条件不变、出口供给不存在产能制约的假设,并未考虑原产地累积规则的可能影响,仅考虑关税变动带来的影响。
3.3.1 日本关税减让的影响测算 日本关税减让的影响测算结果(表 4)表明,在假设其他条件不变且出口供给不存在产能制约的前提下,RCEP生效第1-5年,日本关税减让对出口增长率影响前十位的是4407、4404、4405、0814、1518、0604、4409、3504、2905、1211等农产品,这些农产品预计因关税减少带来的增长率均 > 5倍,其中 > 10倍的有4407、1513。增长率在1~5倍的涉及19类4位编码产品,其中1007、3503、0813、1404、1522、3301等增长率较高;增长率在50%以上的包括11种产品,其中2004、2008、0909、1302、0703等增长率较高;增长率在50%以下的有13种产品,涉及0712、0714、0706、2009、1905等。
另一方面,从出口额变动来评估,如果各类农产品出口供给不存在产能制约,则在RCEP生效第1-5年,日本关税减让对出口额增长影响前十位的是1211、1604、4409、2103、0301、3503、2005、1302、2403、1704等农产品,预计以上农产品(除1704外)因关税减让带来1 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额增长。其中,1211农产品出口额预计增长3.48亿美元,1604农产品的出口额预计增长1.62亿美元;4409、2103和0301农产品将呈现5 000万美元的增长,3503和2005农产品预计产生2 000万美元的增长。表 4结果也表明,共有11类农产品因关税减让带来的出口额增长在50万美元以下,包括0706、2905、1518、2006、2207、4408、3504、2209、0812、1521和4404,其中1521和4404农产品的出口额影响不足10万美元。
RCEP生效第1-5年内,日本约有51类农产品显著降税,但大湾区在2021年并无相应出口,未来大湾区在这类农产品的出口存在较大机会。这些农产品中,受关税优惠影响较大的主要包括0907、3823、4403、0806、2201、0908、0803、1301、1505、0410、0804、1516、3824等。
3.3.2 东盟国家关税减让的影响测算 (1)菲律宾。对于农产品而言,菲律宾在RCEP协定下真正实现比现行税率更优惠,从而实质降税的农产品仅0704、2004和2309 3类。其中,2309受关税减让的影响更大,RCEP生效第1-5年,菲律宾对2309的关税减让预计使大湾区出口该产品增长130.95%,出口额增加702.7万美元。而0704农产品因关税优惠带来的增长预计约为49.90%,增长约0.92万美元,变动小(表 5)。2004农产品虽然直接降至零关税,但大湾区在2021年未向菲律宾出口,零关税有助于出口,但因方法受限无法测算其具体影响。因此,对于大湾区农产品出口菲律宾而言,RCEP生效关税减让带来的影响效应比较有限。
(2)泰国。如前关税比较分析的结论,RCEP生效第1-5年,对于农产品而言,泰国在RCEP协定下真正实现比现行税率更优惠从而实质降税的农产品仅0712、1209两类,其中0712在RCEP生效第1-4年的税率比现行税率高,第5年略低于现行税率。从关税减让的影响来看,泰国关税减让预计使大湾区1209农产品在RCEP生效第1年出口增长约135.59%,出口额增加11.94万美元,而在RCEP生效第5年影响略有增大,5年内的总影响预计增长136.09%,出口额增加11.99万美元(表 5)。而0712农产品在RCEP生效第5年因关税优惠带来的增长约为13.77%,增长约24.31万美元。因此,对于大湾区农产品出口泰国而言,RCEP生效关税减让带来的影响效应在4年内将仅局限于1209产品,5年内则将促进1209和0712两类农产品的增长,短期影响范围小,效应不大。
(3)印度尼西亚。根据RCEP协定税率和生效前有效税率的比较,在协定生效五年内,印度尼西亚共13类农产品实现关税减让,将对农产品出口产生促进效应。如表 5所示,从增长率效应来看,预计4411和4410农产品将因关税减少而增长超过10倍,而4412、4414、0901和4415农产品将增长超过5倍,受关税减让影响最小的为2401农产品,第1年预计增长16.31%,随着税率继续减少,预计5年内增长将达到69.32%。从出口额增长来看,4412由于大湾区出口量大,关税减让将大大促进出口,预计5年内出口额增长4 527.07万美元,受益远超其他农产品。4410、2106、4411和2401等农产品也将因关税减让而实现出口数百万美元的增长,而4414、4415和4417等农产品虽然预计增长率较高,但由于现有出口量有限,因此受益于关税减让的出口增量相当有限。另外,虽然3824、4416、5101和5203等4类农产品关税减让幅度,理论上有益于出口,但由于2021年大湾区并未向印度尼西亚出口以上产品,因此未能测算具体效应。
(4)文莱。RCEP协定生效后,文莱仅有2106农产品进一步降税,表 5结果表明,关税减让预计使该类农产品出口增长152.05%,出口额在未来五年增加35.15万美元。
(5)越南。在RCEP协定下,相比现行有效税率,越南农产品并没有降税,部分税率反而大幅高于原有税率水平。因此,越南在RCEP的关税减让不会对大湾区出口产生实际影响。
(6)缅甸。在向缅甸出口的农产品中,由于RCEP协定税率大部分在五年内依旧高于现行有效关税水平,关税减让不会对这些农产品出口产生实际影响。目前来看,大湾区向缅甸出口的0402和1101两种农产品在协定生效后第五年的承诺税率低于现行关税水平,预计第五年的关税减让将使得该两种农产品的出口有所增加(表 5)。另外,0803、1001、1207、1212、1302、1512和4401等7种农产品的RCEP关税相对现行关税有较大降税,但大湾区在2021年并未向缅甸出口以上产品,因此难以测算具体影响,但理论上将有助于这些类别产品的出口突破。
(7)马来西亚。RCEP协定下,马来西亚有6类农产品的协定关税低于现行有效关税,其中0401、1516、1803、1805和3823农产品的出口关税降为0,但由于大湾区并未出口以上农产品,因此虽可预期零关税有助于以上农产品出口,但无法测算具体影响。对于0803农产品,RCEP协定税率在第1年下降,将使该产品出口增长,但由于2021年出口额很低,因此增长极为有限(表 5)。
(8)老挝。RCEP生效5年内,老挝在该协定下承诺税率均高于现行有效关税水平,因此RCEP关税减让不会对出口老挝产生实质影响。
(9)柬埔寨。在RCEP协定下,5年内,柬埔寨仅有2401、2106两种农产品的协定税率降至低于现行有效关税水平,且2106农产品是在协定生效第二年降税至低于现行水平,基于此测算,RCEP关税减让将仅对大湾区出口的以上两种农产品产生影响,其中2401农产品将因关税优惠在第1年增长68.26%,出口额增长211.14万美元,5年内出口相对2021年增长277.33万美元(表 5)。
(10)新加坡。由于新加坡RCEP协定税率相对协定生效前的有效税率未有降税,因此RCEP生效关税减让不会对大湾区向新加坡的农产品出口产生实质影响。
3.3.3 韩国关税减让的影响测算 韩国在RCEP协定下关税减让的影响测算结果如表 6所示。按照RCEP协定税率,韩国在协定生效第1年即降税的8类农产品中,关税减让对第1年出口增长率的影响排序为1806、2308、0813、3301、2106、1901、3505和1302等,其中1806农产品预计因此增长710.39%,出口额增加30.75万美元;2106农产品预计因关税优惠增长145.58%,出口额增加157.48万美元。由于大湾区这些降税产品的对韩出口总量不大,因此短期影响相对有限。
按照RCEP协定税率,有20种大湾区出口韩国的农产品在协定生效第5年将实现降税,加上第1年降税的8种,共计28种农产品将在第5年实现低于现行有效税率的关税水平。基于第5年数据测算,从增长率来看,韩国关税减让对1806、2308、0813、3301、2106、4412、1901等农产品的增长率影响较大,增长幅度预计均超过100%,而对0301、2309、1902、4504和4409等农产品的影响幅度相当有限。从出口额来看,由于现有出口存在很大差异,不同类别农产品受关税减让影响差别非常大,测算结果表明,预计2103农产品的出口额将增长742.18万美元,1605、4421、2106、1109和4411等农产品则预计增长超过100万美元,出口额预计增长超过50万美元的包括4412、4420和2308等。其他19类农产品在协定生效5年内的受益影响相对较小,其中11种的出口额增长低于10万美元,特别是1902、2008、0805、3505和4409等5类农产品的出口额低于1万美元,影响相当微小。
综合比较RCEP协定税率和现行税率,结合大湾区2021年出口统计,共有68种农产品的RCEP协定税率相对现行有效税率并未降税,大湾区在2021年向韩国出口其中的37种农产品,包括1704、1518、3503、4408、3504、1905、1404、0602等,因此RCEP关税减让无法助推以上产品对韩国出口。
RCEP协定税率和现行税率比较结果表明,35种农产品在协定生效5年内相对现行税率有降税,但大湾区在2021年未向韩国出口这些农产品,预计关税减让将助推这些农产品未来向韩国的出口,特别是降税影响较大的0714、0711、2001、2004、1516、0410、1102、2207、1604和2006等。3.3.4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关税减让的影响测算根据前文关税比较分析结果,澳大利亚和新西兰RCEP协定税率相对协定生效前的有效税率未有降税,因此就关税减让而言,RCEP生效将不会对大湾区向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农产品出口产生实质影响。
4 结论本文从RCEP协定关税减让角度,通过比较RCEP协定生效5年内的协定税率与2021年有效关税税率的差异,识别RCEP协定下其他成员国对中国进口农产品的关税降税情况,在假定其他因素不变的前提下,基于HS 4位编码的产品部门关税弹性,测算了关税减让对大湾区农产品出口RCEP其他成员国的影响。
关税减让效应的测算结果表明,在大湾区已出口的农产品中,RCEP生效第1年,预计有69种农产品出口受到关税减让的正面促进效应,总出口将因此增长约6.8亿美元,相比2021年增长34.50%;5年内有80种农产品出口将受到关税的影响,出口额预计增长9.5亿美元,相比2021年增长48.20%。
在RCEP协定生效五年内,农产品出口面临关税减让主要来源于日本和韩国。因此,关税减让对大湾区出口增长的促进效应预计主要来源于日本和韩国,其他少量增长来源于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柬埔寨等。
从产品部门来看,关税减让对不同类别产品的效应差异非常大。RCEP生效第1年,预计关税减让使得大湾区农产品出口增长排在前十位的分别为1211、4409、0301、4412、1604、3503、2103、2403、1302、2106等,这些农产品预计增长900万美元以上,特别是1211农产品预计增长超3亿美元,4409和0301农产品增长超5 000万美元,这些出口增长主要来自于日本和韩国。预计有18类农产品的出口额增长介于100万~900万美元,5类农产品介于50万~100万美元,18类农产品介于10万~50万美元,18类农产品低于10万美元。
RCEP生效5年内,关税减让预计使大湾区农产品出口增长排在前十位的分别为1211、1604、2103、4409、0301、4412、3503、2005、1302和2403等农产品,这些产品出口额预计均增长1 000万美元以上。从生效5年来看,1211农产品仍以增长超3亿美元居第一位,1604和2103农产品因5年内持续减税而增长,出口额增长分别达近2亿美元和超6 000万美元,位居第二位和第三位。将有两类农产品出口额增长在5 000万美元,5类农产品介于1 000万~5 000万美元,7类农产品介于500万~1 000万美元,22类农产品介于100万~500万美元,20类农产品介于10万~100万美元,21类农产品低于10万美元。
5 政策启示 5.1 重视对日本和韩国的农产品出口本研究结果表明,在RCEP协定生效五年内,在RCEP其余14个成员国中,预计RCEP关税减让对农产品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日本、韩国的出口增长。日本、韩国非农产品生产大国,进口需求庞大。因此,为抓住RCEP关税减让的更多红利,大湾区内地9市应该抓住机遇,支持对日本、韩国的农产品出口促进政策和措施,引导企业利用RCEP下日本和韩国的关税优惠,扩大对日本、韩国的出口。
5.2 支持降税效应大且具有出口基础的广东优势农产品出口在RCEP协定生效五年内,关税减让效应主要集中于大湾区出口的部分农产品,主要包括1211(人参、中药材、香料等)、4409(木地板、竹地板条、木材等)、0301(鳗鱼、鲈鱼等)、4412(胶合板、单板饰面板及类似多层板)、1604(鱼类制品)、3503(明胶、动物胶等蛋白类物质)、2103(酱油、番茄调味汁、味精等调味品)、2403(烟草及制品)、1302(药用、农药用植物液汁及浸膏、果胶、植物琼脂、胶液)、2106(蛋白质、碳酸饮料的浓缩物、蜂王浆、甘蔗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1704(口香糖、不含可可的糖食)、2309(配制的动物饲料)、0902(茶)、0814(柑橘属水果或甜瓜果皮)、2005(未冷冻均化蔬菜、榨菜、菜制品)等。这些农产品多为广东的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因此,应该整合优势产业发展和出口支持政策,重点推进广东特色南药中药材、木材加工、鳗鱼和鲈鱼等水产、调味品、糖料、动物饲料、岭南水果、茶叶、岭南蔬菜等优势农业产业园和农产品出口基地、RCEP农产品国际采购交易中心等建设发展,通过产业园和农业贸易基地协同建设,扩大优质产品出口供给,支持重点企业推进出口农产品质量认证,提升农产品出口品质。
5.3 加快提升农产品出口便利化水平虽然RCEP关税减让有助于提升大湾区农产品出口,但其能否最终发挥出口促进效应,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农产品能否顺利出口。特别对于生鲜农产品而言,出口快速通关尤为重要。大湾区应进一步优化海关通关申报模式与签证流程,实现原产地认证数字化,提高海关通关审批效率。通过RCEP协定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等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提高涉农企业对RCEP的利用率,引导支持企业合理运用农产品出口预裁定制度,推进实施农产品出口商自主声明制度,加强AEO培训,助力农产品出口企业成为AEO高级认证企业,享受AEO海关通关便利,实现农产品快速通关。
[1] |
刘璇, 孙明松, 朱启荣. RCEP关税减让对各成员国的经济影响分析[J]. 南方经济, 2021(7): 34-54. DOI:10.19592/j.cnki.scje.390186 LIU X, SUN M S, ZHU Q R. Analysis of the economic impact of RCEP tariff concessions on member countries[J]. Southern Economy, 2021(7): 34-54. DOI:10.19592/j.cnki.scje.390186 |
[2] |
张恪渝, 周玲玲. RCEP对中国经济及其区域内部的影响分析[J]. 国际贸易问题, 2021(11): 37-53. DOI:10.13510/j.cnki.jit.2021.11.003 ZHANG K Y, ZHOU L L.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RCEP on China's economy and its internal regions[J]. International Trade Issues, 2021(11): 37-53. DOI:10.13510/j.cnki.jit.2021.11.003 |
[3] |
许玉洁, 刘曙光, 王嘉奕. RCEP生效对宏观经济和制造业发展的影响研究——基于GTAP模型分析方法[J]. 经济问题探索, 2021(11): 45-57. XU Y J, LIU S G, WANG J Y. Research on the impact of RCEP effectiveness on macroeconomy and manufacturing development -Based on GTAP model analysis method[J]. Economic Issues Exploration, 2021(11): 45-57. |
[4] |
都倩仪, 郭晴. RCEP生效对全球经济贸易中长期影响研究[J]. 亚太经济, 2021(1): 65-74, 150 -151. DOI:10.16407/j.cnki.1000-6052.2021.01.001 DU Q Y, GUO Q. Research on the medium and long term impact of the effective RCEP on global economy and trade[J]. Asia Pacif ic Economy, 2021(1): 65-74, 150 -151. DOI:10.16407/j.cnki.1000-6052.2021.01.001 |
[5] |
王孝松, 周钰丁. RCEP生效对中国的经贸影响探究[J]. 国际商务研究, 2022, 43(3): 18-29. DOI:10.13680/j.cnki.ibr.2022.03.002 WANG X S, ZHOU Y D. Research on the economic and trade impact of the effective RCEP on China[J]. 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search, 2022, 43(3): 18-29. DOI:10.13680/j.cnki.ibr.2022.03.002 |
[6] |
王春宇, 王海成. RCEP关税减免对中国贸易的主要影响及对策[J]. 宏观经济管理, 2022(6): 74-81, 90. DOI:10.19709/j.cnki.11-3199/f.2022.06.012 WANG C Y, WANG H C. Main impacts of rcep tariff reduction on China's trade and countermeasures[J]. Macroeconomic Management, 2022(6): 74-81, 90. DOI:10.19709/j.cnki.11-3199/f.2022.06.012 |
[7] |
孙立芳, 陈昭. "一带一路"背景下经济开放度如何影响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来自RCEP成员国的证据[J]. 世界经济研究, 2018(3): 81-94, 136. DOI:10.19709/j.cnki.11-3199/f.2022.06.012 SUN L F, CHEN Z. How does economic openness affect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the context of the " the Belt and Road" : Evidence from RCEP member countries[J]. World Economic Research, 2018(3): 81-94, 136. DOI:10.19709/j.cnki.11-3199/f.2022.06.012 |
[8] |
黄会丹. RCEP背景下中日农产品贸易现状与潜力分析[J].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15(2): 9-15. DOI:10.16433/j.cnki.cn41-1379.2019.02.002 HUANG H D. Analysis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otential of sino japanese agricultural products trade in the context of RCEP[J].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19, 15(2): 9-15. DOI:10.16433/j.cnki.cn41-1379.2019.02.002 |
[9] |
林清泉, 郑义, 余建辉. 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农产品贸易的竞争性和互补性研究[J]. 亚太经济, 2021(1): 75-81, 151. DOI:10.16407/j.cnki.1000-6052.20210326.012 LIN Q Q, ZHENG Y, YU J H. Study on the competitiveness and complementarity of China's agricultural products trade with other RCEP member states[J]. Asia Pacific Economics, 2021(1): 75-81, 151. DOI:10.16407/j.cnki.1000-6052.20210326.012 |
[10] |
陈雨生, 王艳梅. 中国与RCEP成员国农产品贸易结构、效率及影响因素研究——基于细分产品的实证分析[J]. 世界农业, 2021(12): 72-83, 106, 128. DOI:10.13856/j.cn11-1097/s.2021.12.007 CHEN Y S, WANG Y M. Research on the structure, efficiency and influence factor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trade between China and RCEP member countries—— an empirical analysis based on product segmentation[J]. World Agriculture, 2021(12): 72-83, 106, 128. DOI:10.13856/j.cn11-1097/s.2021.12.007 |
[11] |
李明, 喻妍, 许月艳, 李崇光. 中国出口RCEP成员国农产品贸易效率及潜力——基于随机前沿引力模型的分析[J]. 世界农业, 2021(8): 33-43, 68, 119. DOI:10.13856/j.cn11-1097/s.2021.08.004 LI M, YU Y, XU Y Y, LI C G. Efficiency and potential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trade of China's exports to RCEP member countries —— analysis based on stochastic frontier gravity model[J]. World Agriculture, 2021(8): 33-43, 68, 119. DOI:10.13856/j.cn11-1097/s.2021.08.004 |
[12] |
葛明, 高远东, 赵素萍. RCEP框架下中国农产品出口增长的驱动因素研究——基于CMS三层次分解模型[J/OL]. 农业技术经济: 1-17[2022-11-07]. DOI: 10.13246/j.cnki.jae.20211222.001. GE M, GAO Y D, ZHAO S P. Research on driving factors of China's agricultural product export growth under the framework of RCEP —— based on CMS three level decomposition model[J/OL].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and Economy: 1-17[2022-11-07]. DOI: 10.13246/j.cnki.jae.20211222.001. |
[13] |
刘艺卓, 赵一夫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对中国农业的影响[J]. 农业技术经济, 2017(6): 118-124. DOI:10.13246/j.cnki.jae.2017.06.011 LIU Y Z, ZHAO Y F. The impact of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RCEP) on China's agriculture[J].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and Economy, 2017(6): 118-124. DOI:10.13246/j.cnki.jae.2017.06.011 |
[14] |
薛坤, 张吉国. RCEP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研究—从关税削减的角度[J]. 世界农业, 2017(4): 137-143. DOI:10.13856/j.cn11-1097/s.2017.04.022 XUE K, ZHANG J G. Study on the impact of RCEP on China's agricultural trad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ariff reduction[J]. World Agriculture, 2017(4): 137-143. DOI:10.13856/j.cn11-1097/s.2017.04.022 |
[15] |
朱浩, 孔祥贞. RCEP签署实施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分析[J]. 市场论坛, 2021(12): 6-14. ZHU H, KONG X Z.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the signing and implementation of RCEP on China's agricultural trade[J]. Market Forum, 2021(12): 6-14. |
[16] |
钱静斐, 孙致陆, 陈秧分, 张玉梅. 区域全面伙伴关系协定(RCEP) 实施对中国农业影响的量化模拟及政策启示[J]. 农业技术经济, 2022(9): 33-45. DOI:10.13246/j.cnki.jae.2022.09.008 QIAN J F, SUN Z L, CHEN Y F, ZHANG Y M. Quantitative simulation of the impact of regional comprehensive partnership agreement (rcep) implementation on China's agriculture and policy implications[J].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and Economy, 2022(9): 33-45. DOI:10.13246/j.cnki.jae.2022.09.008 |
[17] |
FONTAGNÉ, LIONEL G, HOUSSEIN O, GIANLUCA. Tariff-based product-level trade elasticities[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Elsevier, 2022, 137. DOI:10.1016/j.jinteco.2022.103593 |
[18] |
乔翠霞, 王潇成, 宁静波. RCEP框架下的农业规则: 机遇与挑战[J]. 学习与探索, 2021(9): 98-106. QIAO C X, WANG X C, NING J B. Agricultural rules under the framework of RCEP: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J]. Learning and Exploration, 2021(9): 98-106. |
[19] |
HEAD K, MAYER T. Chapter 3 -gravity equations: workhorse, toolkit, and cookbook// GOPINATH G, HELPMAN E, ROGOFF K.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C]. Elsevier, 2014: 131-195. DOI: 10.1016/B978-0-444-54314-1.00003-3.
|
[20] |
GOLDBERG P K PAVCNIK N. The effects of trade policy// BAGWELL K, STAIGER R. Handbook of Commercial Policy[C]. Elsevier, 2016: 161–206. DOI: 10.1016/bs.hescop.2016.04.002.
|
[21] |
WTO, UNCTAD, ITC. World Tariff Profiles 2006[R]. WTO Secretariat, Switzerland, 2007.
|
[22] |
贺梅英, 赵萍. 关税对中美双边水产品出口三元边际的影响分析[J]. 广东农业科学, 2021, 48(6): 145-156. DOI:10.16768/j.issn.1004-874X.2021.06.019 HE M Y, ZHAO P. Analysis of impacts of tariffs on the three margins of Sino-US bilateral aquatic product exports[J]. Guangdong Agricultural Sciences, 2021, 48(6): 145-156. DOI:10.16768/j.issn.1004-874X.2021.06.019 |
(责任编辑 白雪娜)